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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再来抢抚养权

来源: 花镇情感网  2024-05-06 阅读数:540

  离婚之后再争抚养权该怎么办,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离婚之后再争抚养权该怎么办

  一、离婚之后再争抚养权该怎么办

离婚后再来抢抚养权

  离婚之后再争抚养权利的,合乎下列条件的,应予以准予:

  1.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的疾病或因残废乏力再次抚养子女;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绝抚养责任或者有凌虐子女个人行为,或其与子女一同生活对子女身体健康确实有不良影响;

  3.己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还有抚养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描述(一)第五十六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规定变动子女抚养联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的疾病或因残废乏力再次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绝抚养责任或者有凌虐子女个人行为,或其与子女一同生活对子女身体健康确实有不良影响;

离婚后再来抢抚养权

  (三)己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还有抚养能力;

  (四)有别的正规依据需要变更。

  二、离婚之后男方如何争得子女的抚养权

  在抚养权存有争吵,没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之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的规定,判由男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子女尽管在两个岁以下,但妈妈身患治不好的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的疾病,子女不适合与其说一同生活的;

  (2)子女尽管在两个岁以下,但妈妈有抚养标准不绝抚养责任的;

  (3)子女尽管在两个岁以下,因其他问题,子女实在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4)男方已作绝育或因为其他问题缺失生孕能力的;

离婚后再来抢抚养权

  (5)子女随男方生活时间比较长,更改生活对子女健康快乐成长显著有害的;

  (6)男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别的子女的;

  (7)彼此抚养子女的前提条件基本一致,但子女独立随爷爷奶奶生活很多年,且爷爷奶奶规定而且有能力协助子女照料孙子女的;

  (8)八周岁以上子女主动提出和父亲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描述(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诉讼涉及到未满十八岁子女抚养的,对未满两岁的子女,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原则解决。妈妈有下列情形之一,爸爸要求立即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上治不好的传染病或者其它严重的疾病,子女不适合与其说一同生活;

  (二)有抚养标准不绝抚养责任,但父亲规定子女随着生活;

  (三)因其他问题,子女确不适合随母亲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描述(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经满2岁的未满十八岁子女,爸爸妈妈均要求立即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优先选择:

  (一)已做节育手术或因其他问题缺失生孕能力;

  (二)子女随着生活时间比较长,更改生活对子女健康快乐成长显著不好;

  (三)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别的子女;

  (四)子女随着生活,对子女发展有益,而另一方身患治不好的传染病或者其它严重的疾病,或者有什么不益于子女心理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子女一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描述(一)》第四十七条

  爸爸妈妈抚养子女的前提条件基本一致,双方都规定立即抚养子女,但子女独立随爷爷奶奶或是外公外婆一同生活很多年,且爷爷奶奶或是外公外婆规定而且有能力协助子女照料孙子女或是外孙子子女的,可作为父或是母立即抚养子女的优先标准予以重视。

  三、离婚之后男方如何争得子女的抚养权

  在抚养权存有争吵,没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之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的规定,判由男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子女尽管在两个岁以下,但妈妈身患治不好的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的疾病,子女不适合与其说一同生活的;

  (2)子女尽管在两个岁以下,但妈妈有抚养标准不绝抚养责任的;

  (3)子女尽管在两个岁以下,因其他问题,子女实在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4)男方已作绝育或因为其他问题缺失生孕能力的;

  (5)子女随男方生活时间比较长,更改生活对子女健康快乐成长显著有害的;

  (6)男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别的子女的;

  (7)彼此抚养子女的前提条件基本一致,但子女独立随爷爷奶奶生活很多年,且爷爷奶奶规定而且有能力协助子女照料孙子女的;

  (8)八周岁以上子女主动提出和父亲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描述(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诉讼涉及到未满十八岁子女抚养的,对未满两岁的子女,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原则解决。妈妈有下列情形之一,爸爸要求立即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上治不好的传染病或者其它严重的疾病,子女不适合与其说一同生活;

  (二)有抚养标准不绝抚养责任,但父亲规定子女随着生活;

  (三)因其他问题,子女确不适合随母亲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描述(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经满2岁的未满十八岁子女,爸爸妈妈均要求立即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优先选择:

  (一)已做节育手术或因其他问题缺失生孕能力;

  (二)子女随着生活时间比较长,更改生活对子女健康快乐成长显著不好;

  (三)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别的子女;

  (四)子女随着生活,对子女发展有益,而另一方身患治不好的传染病或者其它严重的疾病,或者有什么不益于子女心理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子女一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描述(一)》第四十七条

  离婚后再来抢抚养权,爸爸妈妈抚养子女的前提条件基本一致,双方都规定立即抚养子女,但子女独立随爷爷奶奶或是外公外婆一同生活很多年,且爷爷奶奶或是外公外婆规定而且有能力协助子女照料孙子女或是外孙子子女的,可作为父或是母立即抚养子女的优先标准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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