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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婚姻法全文:关于家庭关系

作者:花镇情感咨询团队 时间:2018-12-28

关于最新的 婚姻法 你知道吗?当你决定结束恋爱关系步入到婚姻生活之时,对于婚姻的种种你就得了解清楚,婚姻生活中,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影响着你们的婚姻,因此懂得一些婚姻法是很有必要的。今天花镇小编就给大家分享一下2018最新婚姻法全文中的家庭关系一则。

2018最新婚姻法全文:关于家庭关系

一、2018最新婚姻法全文:关于家庭关系

1、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2、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3、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4、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5、第十七条 夫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6、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7、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8、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9、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 父母 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10、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11、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12、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3、第二十五条 非婚 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14、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15、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16、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17、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18、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以上就是关于最新的婚姻法中家庭关系的主要法则,后续小编还会在更新2018最新婚姻法全文其他方面的内容,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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