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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财产分割:新婚姻法房产的5个要点

来源: 花镇情感网  2018-08-04 阅读数:1763

要说到婚姻法财产分割的,就不得不说房产的分割了,在这个房价不断飙升的社会中,房子显得尤为重要,那下面就给大家说说新婚姻法房产的5个要点吧。

婚姻法财产分割:新婚姻法房产的5个要点

婚姻法财产分割:新婚姻法房产的5个要点

一、若没做公证,就算给了承诺,一方也没办法拥有另一方的房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时,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会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没有公证,承诺是没有效力的。也就是说一方要赠与房产给另一方,是需要去办理公证。

二、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是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的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其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若有约定的除外。父母买的房从共同财产变为个人的财产。

婚姻法财产分割:新婚姻法房产的5个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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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进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不动产登记将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进行处理。

依前款规定若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为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承担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1款规定的规定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一定补偿。说“婚姻就是爱情的坟墓”,大抵是没有领悟到经营婚姻的技巧,在婚姻生活中遭遇了问题没有很好的疏导解决。

明确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而购买,婚后共用的房子则是个人财产,并非共同财产。

婚姻法财产分割:新婚姻法房产的5个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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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追回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若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的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时候,人民法院并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而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假若一方偷偷把房子卖了,以前另一方可以要求追回来,现在不行了。

五、司法解释保护"富二代"?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农村,妇女出嫁即净身出户,但是丈夫的房子一般又登记在公公名下,而按现在的规定农村妇女一旦离婚,就意味着无家可归。这无疑是保护"富二代"的一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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