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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案例说明

来源: 花镇情感网  2019-01-30 阅读数:937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发生金钱交易,那么会怎么样呢?借钱是很普遍的一件事情,但是结婚的二人如果只以一人的名义借钱,这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呢?接下来 花镇情感小编 跟大家说一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怎么样的?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案例

借款人李某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多次向出借人王某借款,合计达八十余万元,用于江苏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后李某未归还借款,王某遂将李某告上法庭,并要求其前期陆某承担连带责任。近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观音山法庭对这起民间借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而被告李某归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834000元,而驳回了原告要求李某前妻陆某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请求。崇川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

被告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如果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王某可以主张归还全部借款。但本案所涉借款有证据证明系用于江苏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经营,而被告李某、陆某均不是该公司股东,故案涉借款不能认定用于被告李某家庭生活或者经营活动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陆某共同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而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案例说明

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怎么样的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往往多是以一方个人名义进行的,但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与个人债务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但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既有可能形成夫妻之个人债务也有可能形成夫妻之共同债务,确认时可参考以下两个判断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这个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双方事先还是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为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我们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我们不能机械地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除了《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除外条款,如果夫妻一方证证明所借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样就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的,非借债的配偶一方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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