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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别歧视!招聘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

来源: 花镇情感网  2019-02-22 阅读数:1794

女性就业遭受性别歧视,相信很多人都有过或多或少这样的体验。近日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门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在招聘时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招聘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等。

一、九部门:招聘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

据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消息,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门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在招聘环节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等。

《通知》对招聘环节中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表现进一步作出了细化规定。明确要求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

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

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

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

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

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禁止性别歧视!招聘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

为确保有关要求落到实处,《通知》要求建立联合约谈机制,根据举报投诉,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对拒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要求健全司法救济机制,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相关起诉,设置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司法部门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司法救济和法律援助。

同时,要求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通知》要求大力支持妇女就业。要加强对妇女就业的培训服务,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加强中小学课后服务,完善落实生育保险制度,为妇女就业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要加强监察执法,依法惩处侵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权益行为。对妇女与用人单位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要依法及时快速处理。同时,大力开展宣传引导,逐步消除性别偏见,引导全社会尊重爱护妇女,引导用人单位知法守法依法招用妇女从事各类工作,引导妇女合法理性保障自身权益。

《通知》指出,当前我国妇女就业情况总体较好,劳动参与率位居世界前列,但妇女就业依然面临一些难题,尤其是招聘行为就业性别歧视现象屡禁不止,对妇女就业带来不利影响。《通知》的出台,将对进一步保障妇女就业权益、促进妇女就业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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